三门峡市法纪联动约谈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 2018-07-30 | 来源: 县域经济
| 作者: 青梅 | 责任编辑: 县域经济投稿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职人员参与的社会活动逐渐增多,涉及公职人员的司法案件也逐年上升。一些公职人员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自认为有“公职”二字庇佑,心存幻想,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成为了公职失信被执行人。
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其他失信被执行人。他们有的在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工作,有的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班。长期以来,他们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致使短时间内得不到修复和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大局稳定和发展。其长期规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做法,导致申请执行人手中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了一张“司法白条”,迟迟得不到变现,在社会中、群众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
社会的进步离不开人们的诚实守信。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本应起到良性导向作用,树立正确的诚信观,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可偏偏有些人藐视国家法律,将法治观念抛之脑后,既不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又不如实报告财产,忘记了组织的多年培养、辜负了群众的殷切期盼、丧失了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最终与国家意志背道而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体现了党中央解决执行难的决心。然而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已经成为解决执行难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给公职人员群体乃至党和国家的形象抹了黑,已经到了“不搬走”不可的地步。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限制高消费、限制招投标等,不断压缩其生存空间,迫使主动履行义务。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猛药去疴,重典治赖。“绊脚石”自己不会长腿走开,只有穷尽一切措施,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决心,严厉打击一批、抓捕一批,才能从根源上震慑一批、教育一批,从而尽早挽救一批,通往解决执行难的道路才能更加通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没有特权,也不能搞特权。“公职”二字不是“金钟罩铁布衫”,也绝对不是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躺在上面躲避法院执行的温床。在全国法院一盘棋凝心聚力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今天,向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开刀”绝不是隔靴挠痒,人民法院有信心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人民法官有决心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在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郑重告诫广大失信被执行人、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法律和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和挑战司法权威,必然会受到强制执行和惩罚。只有扛起肩上的责任担当,鼓起面对现实的勇气,早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唯一的出路。(县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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