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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雁峰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唐忠群 周国林 唐文君  发布时间:2019-08-30
    中国县域经济讯  2019年8月30日上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宋玉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雁峰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广受人民群众关注,依法适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审理,由雁峰法院院长陈鸿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雁峰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雁峰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宋玉林在其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前进村三组的作坊内,使用消毒粉剂对生产豆芽的塑料桶进行消毒,在豆芽上喷洒A、B粉水剂、豆芽粗壮激素等添加剂加快豆芽生长,并将生产的豆芽销往衡阳市西园市场、衡州大市场,累计生产、销售豆芽约48,000公斤,销售额约86,400元。同年8月28日,在宋玉林销往衡州大市场的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同年 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宋玉林的作坊内搜出大量消毒粉剂和A、B粉水剂、豆芽粗壮激素,并从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成分。雁峰区检察院认为宋玉林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雁峰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宋玉林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在诉讼过程中,雁峰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宋玉林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使消费者对含有禁用物的豆芽加以防范,同时惩戒宋玉林和警示其他食品经营者,请求依法判令宋玉林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万元。
    2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程序规范有序。合议庭就案件事实问题及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适格性、侵权事实客观性、被告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雁峰法院审理查明,该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宋玉林自2018年2月开始,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使用粉状防腐剂对生产豆芽的塑料桶进行消毒,在豆芽上喷洒A、B粉水剂、豆芽粗壮激素水剂。宋玉林将其生产的豆芽以0.9元/斤的单价销往衡阳市西园市场、衡州大市场等地,日均销售量约400斤。同年8月28日,经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珠晖分局抽检,在宋玉林销售的豆芽菜中检测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令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同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宋玉林,并在其作坊内缴获A、B粉水剂450支、豆芽粗壮激素水剂2255支、米黄色粉状防腐剂5袋、白色防腐剂1袋、“111新产品”防腐剂50包,在缴获的米黄色粉状防腐剂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在A、B粉水剂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在豆芽粗壮激素水剂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检测出的三种物质均系上述公告规定的禁用物。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宋玉林共生产、销售添加禁用物的豆芽约9万余斤,累计销售额约8万余元。
    雁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玉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宋玉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宋玉林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添加禁止使用的低毒农药,致使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宋玉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宋玉林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宋玉林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0,000元,由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唐忠群 周国林 唐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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