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法院:当事人送锦旗 为执行工作点赞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淮安区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苏080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告海盐盛泰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飞翔纸业有限公司货款440304.57元及利息,但逾期被告未能履行义务。2019年7月11日,江苏飞翔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指挥中心查询,该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账户。同时,申请人反映,在2019年1月26日和1月27日,被执行人未经许可,曾先后两次欲转移被查封在被执行人原承租单位的原纸。
为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局普执团队贺同新与王亚琳两同志于2019年9月24日深入原纸查封现场了解情况,调阅了被执行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走访了相关知情人,得知被执行人除在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外,尚欠其他单位数百万元货款,有多起案件分别处于审理、执行等不同阶段,该被查封原纸在本院查封后,又有浙江海盐等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虽然被执行人两次意图转移,但均因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而未果,而被执行单位负责人下落不明,其家人虽口头表示协助法院处理事情,也仅是想借机处置财产,而货物存放单位急于腾空厂房。
鉴于申请人申请查封的原纸被转移、他单位处置以及本院现场处置不便、工作日处置可能受多方阻挠的现实情况,决定利用国庆假期各单位均放假,不会形成大范围阻碍的有利时机,在国庆假期组织精干力量,突袭海盐原纸货物现场,将本院查封原纸易地扣押至本院辖区。
10月3日上午,王亚琳同志在自己带母亲去医院检查未结束的情况下,毅然与执行局贺同新、周伟伟等同志奔赴浙江。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阻碍,下午五时,六名同志到达海盐一下车,贺同新立即与货物存放单位值班负责人联系,商请协助事宜,取得同意后,王亚琳同志连夜安排八辆货车进入厂区。10月4日上午7时许,全部执行人员到达现场,贺同新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王亚琳同志负责货物装运;周伟伟与另一名特勤负责现场安全、货物称重;还有两名特勤分别负责现场两边警戒,保证不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整个执行现场工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未发生任何不安全事件。经过七个多小时的连续不间断工作,至下午三时十五分,全部二百四十五吨货物装运完成,执行人员简单地吃了便饭,就随同货物车队返回淮安。直至10月5日凌晨,全部货物到达淮安,被重新存放在淮安某仓库,顺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余嫚 )
为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局普执团队贺同新与王亚琳两同志于2019年9月24日深入原纸查封现场了解情况,调阅了被执行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走访了相关知情人,得知被执行人除在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外,尚欠其他单位数百万元货款,有多起案件分别处于审理、执行等不同阶段,该被查封原纸在本院查封后,又有浙江海盐等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虽然被执行人两次意图转移,但均因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而未果,而被执行单位负责人下落不明,其家人虽口头表示协助法院处理事情,也仅是想借机处置财产,而货物存放单位急于腾空厂房。
鉴于申请人申请查封的原纸被转移、他单位处置以及本院现场处置不便、工作日处置可能受多方阻挠的现实情况,决定利用国庆假期各单位均放假,不会形成大范围阻碍的有利时机,在国庆假期组织精干力量,突袭海盐原纸货物现场,将本院查封原纸易地扣押至本院辖区。
10月3日上午,王亚琳同志在自己带母亲去医院检查未结束的情况下,毅然与执行局贺同新、周伟伟等同志奔赴浙江。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阻碍,下午五时,六名同志到达海盐一下车,贺同新立即与货物存放单位值班负责人联系,商请协助事宜,取得同意后,王亚琳同志连夜安排八辆货车进入厂区。10月4日上午7时许,全部执行人员到达现场,贺同新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王亚琳同志负责货物装运;周伟伟与另一名特勤负责现场安全、货物称重;还有两名特勤分别负责现场两边警戒,保证不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整个执行现场工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未发生任何不安全事件。经过七个多小时的连续不间断工作,至下午三时十五分,全部二百四十五吨货物装运完成,执行人员简单地吃了便饭,就随同货物车队返回淮安。直至10月5日凌晨,全部货物到达淮安,被重新存放在淮安某仓库,顺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余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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