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拒不配合检查,报警后发现竟是醉驾
中国县域经济 讯 近日,洪泽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文某疫情期间醉酒驾驶,并拒不配合社区防疫人员检查,造成恶劣影响,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情回放:
3月13日,文某应邀至朋友家中小聚。因疫情防控期间限制人员流动,文某与朋友已许久未见,好友相聚,氛围热烈,便多喝了几杯。聚餐结束后,考虑到离家不远,文某谢绝了他人相送,独自驾驶白色小轿车返回位于浔河路某小区住所处。
晚上22时许,顺利抵达住所附近的文某,在小区门口被拦了下来,社区防疫执勤人员要求其出示通行证并检测体温。也许是心虚作祟,也许是酒意上头,文某并没有按要求下车接受检查,反而与执勤人员争执了起来。“凭什么拦我?哪条法律规定的?”情绪激动的文某引起了部分路人围观。担心场面失控,执勤人员刘某拨通了报警电话。
“接警时我正在附近巡逻,到了现场就闻到一股好浓的酒味,我就问(文某)是不是喝酒了,他承认了。”出勤民警发现文某涉嫌酒驾后,立即与交管大队取得联系,通报案情,请求协助处理。交管大队接到警情后,立即安排民警开展调查,经抽血鉴定,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文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5月22日,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对文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洪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文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判处文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
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小酌几杯后再驾驶车辆不会有事,只要不被警察抓获就好。殊不知,酒驾的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也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开车切勿贪杯,生命没有轮回”。请各位驾驶人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尽一份绵力、切莫贪杯。 (洪泽法院 陈子妍、吉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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