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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送黄芪未达目的地 半途而废须担责

    来源:中国网县域经济  作者:常鑫  发布时间:2020-12-10

      11月27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前调解成功调处了一起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案件的妥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高某某与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高某某货物损失26504元、返还运费3200元,合计29704元。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白银中院于8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景泰县人民法院于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1月6日,高某某与李某某经某物流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由李某某将高某某的14.71吨黄芪草料运送到目的地山西长治,运费8800元,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某预付运费3200元。该黄芪草料是高某某出售给案外人山西甘润养殖有限公司的,每吨价格含运费2400元。然而时过半月,李某某未将黄芪草料按协议运输至山西长治,也未返还给高某某,致使高某某托运的黄芪草料不知去向。

      该案不仅仅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还涉及原告高某某与山西甘润养殖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但合议庭成员并没有因案件棘手而放弃,重新梳理案件事实,耐心向原被告双方讲法释理。最终,在合议庭成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将案涉货物损失确定为16000元,李某某当庭向高某某赔付了货损6000元,余款10000元李某某在2020年12月6日前付清。同时,确定案涉拉运的车载货物(约14.70吨黄芪草料)悉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并处分,所得货款归其所有。据悉,李某某已于2020年12月6日前向高某某付清余款10000元,至此,该案通过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景泰县人民法院祁常鑫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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