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法院支持
2020年12月14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霍某某、霍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机在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委小马庄存南汝河内电鱼被民警查获,收缴被捕鱼15.4斤。被告人明知禁渔期且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鱼,其行为致使渔业资源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专家评估,该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需970元。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平舆县人民法院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经审理,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平舆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判决赔偿修复生态环境损失的费用人民币970元。
作为平舆县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在对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对于拓展生态司法保护范围,完善生态司法审判格局,进一步保护和修复自然环境,完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刑罚+修复”落实生态司法保护,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与修复并举,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实践,为建设美丽平舆、促进平舆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检察院政治部董华龙、贾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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