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法院:交通事故引纠纷 执行和解维权益
“谢谢,谢谢王法官!”近日,淮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申请人张女士的子女在拿到执行款以后紧紧握住王亚琳的手,连声感谢。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他右手握把,左手拿着手机,因观察疏忽,撞上了在人行横道上正常走路的张女士。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伤情鉴定,张女士遗留双眼偏盲构成七级伤残、遗留单肢截构成八级伤残、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不负事故责任。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做出判决,刘某应赔偿张女士320649.66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张女士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件系涉民生案件,区法院执行局为此开通了“绿色通道”,执行干警王亚琳拿到卷宗的当天,就对刘某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通知刘某到法院谈话。在谈话过程中,刘某表示自己无力赔偿,请求法院帮忙调解。王亚琳便找来张女士及家人,双方当事人坐下来面对面的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一度为数额争执不休,王亚琳见状便分开双方,分头继续调解。在谈话时,王亚琳发现刘某虽然无法一次性拿出全部赔偿款,但言语中似乎有些松动,并且王亚琳得知刘某的孩子正在上学,于是他对刘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如果拒不执行的后果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子女今后的学习生活。刘某一听到会影响自己的孩子立刻慌了,他表示可以先借钱支付一部分,后面的将分期给付。就这样,通过接近两个多小时的谈话,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约定刘某先一次性给付150000元,剩余的将在四年内付清,执行费由刘某承担。
当天,张女士一家拿到了刘某一次性支付的150000元,离开了法院,而王亚琳则转身又开始了另一起案件的调解中。(供稿人:淮安区法院华蓉、王方敏)
相关推荐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5月31日,盱眙法院开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朝阳行...
4月29日,金湖法院召开“整治顽瘴痼疾,广纳意见建议”新闻发布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
近日,安徽凤台县尚塘镇派出所联合镇综治办、司法所深入辖区组织开展平安建设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