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托管期间伤人 法院调解化纠纷
被告王景某因其出差,将其饲养的宠物狗委托给远房原告王显某的父亲帮忙照顾一段时间。原告王显某系小学生,非常喜欢宠物,在其父为在场的情况下,私自给这只宠物狗喂食时被狗咬伤,致原告掌骨骨折、开放性手部损伤。事后,原告王显某先后到景泰县人民医院和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告王景某在支付原告医药费8368元后,对剩余损失拒不赔偿,并认为伤人的宠物狗是其委托让原告王显某的父亲帮忙看管的,是原告王显某的父亲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致其原告受伤,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
5月7日,景泰县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李健对该案主持调解,根据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李健以多年的调解经验判断,本案“面对面”调解肯定行不通,便向原告委托律师提议,对原、被告进行“背靠背”调解,分别疏导。李健通过摆事实、讲法理、讲情理等方式,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分歧。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景某当庭支付给原告王显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0000元,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的家庭越来越多,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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