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院对一起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 进行公开宣告
5月28日下午,盱眙县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亲友参与了本次公开宣告。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28mg/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无违法犯罪前科,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认为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法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生活中,绝大多数群众都熟知醉酒驾车已入刑,但是还有部分人以酒精耐受度高、驾驶技术娴熟不影响驾驶为由醉酒驾车,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且醉酒驾车不会被查获,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并未真正入脑入心,。对不起诉案件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对被不起诉人开展教育训诫,促进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同时让被不起诉人的亲友参与其中对其进行批评、监督,本次公开宣告成为一堂朴实有力的法治教育课。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予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将严守法律底线,与家人朋友们相互监督,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本次不起诉公开宣告达到了良好的法治教育的效果。 (江翰轩 谭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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