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禁渔区内,3人电捕鱼并抗拒执法获刑
近日,江苏省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法庭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了3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十五天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1、刘某2、吕某某明知盱眙县淮河干流溜子河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相约至上述水域电鱼。当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1、刘某2乘坐一条船,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被告人吕某某乘坐另一条船,使用头灯帮助刘某1、刘某2照明,后被盱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登上刘某1、刘某2的船要求二人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吕某某指使二人驾船逃跑,并跳上刘某1、刘某2的船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又指使刘某2驾船冲向岸边,后被告人刘某1、刘某2、吕某某弃船逃离现场。执法人员在刘某1、刘某2船上查获电瓶、逆变器、电舀及渔获物59千克。后被告人刘某1、刘某2、吕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2规劝同案犯刘某1、吕某某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1、刘某2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系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三名被告人抗拒执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盱眙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处了上述刑罚。
(盱眙法院——夏剑雨)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1、刘某2、吕某某明知盱眙县淮河干流溜子河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相约至上述水域电鱼。当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1、刘某2乘坐一条船,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被告人吕某某乘坐另一条船,使用头灯帮助刘某1、刘某2照明,后被盱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登上刘某1、刘某2的船要求二人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吕某某指使二人驾船逃跑,并跳上刘某1、刘某2的船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又指使刘某2驾船冲向岸边,后被告人刘某1、刘某2、吕某某弃船逃离现场。执法人员在刘某1、刘某2船上查获电瓶、逆变器、电舀及渔获物59千克。后被告人刘某1、刘某2、吕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2规劝同案犯刘某1、吕某某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1、刘某2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系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三名被告人抗拒执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盱眙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处了上述刑罚。
(盱眙法院——夏剑雨)
相关推荐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5月31日,盱眙法院开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朝阳行...
4月29日,金湖法院召开“整治顽瘴痼疾,广纳意见建议”新闻发布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
近日,安徽凤台县尚塘镇派出所联合镇综治办、司法所深入辖区组织开展平安建设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