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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审慎执行,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 徐海燕    发布时间:2021-07-29

      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置业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建设公司工程款57273300元,建设公司在572733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权,因该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仲裁费及保全费用合计1405515元由置业公司承担。

      置业公司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未主动履行义务,建设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仲裁阶段轮候查封了置业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海润枫景佳苑(运河福邸)小区611套房地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与首查封法院协商移交处置权未果,案件陷入僵局。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执行法官时刻关注首封法院财产处置进程,在发现首封法院脱封的第一时间恢复案件执行,迅速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执行中,被执行人反复提出异议、复议,且属于重复异议、复议,在第二次以同一理由提出异议时,执行法官坚决按执行程序继续拍卖房产。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共计成交63套房屋,流拍的29套房屋以房抵债,实现了建设公司的工程款优先权及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

      后经过执行法官充分协调,建设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暂时不予执行逾期利息,待置业公司发展向好的时候再申请执行,同时对置业公司解除查封措施,该案圆满执结。

      1、对于被执行人利用异议权滥诉的行为,执行法官采取执行措施应果断,有财产立即处置,不能因被执行人再次以同理由异议而中断执行。

      2、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避免过度执行。

      本案通过强制执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92套房屋,实现了权利人的工程款优先权,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同时,承办法官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协调双方当事人,动员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暂时不予执行逾期利息,待被执行人企业发展向好的时候再申请执行,并且对被执行人解除查封措施,给予被执行企业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该案的妥善化解,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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