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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盱眙法院洪泽湖环资法庭集中宣判一起 污染环境案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陈松宝 夏剑雨  发布时间:2021-08-30

      2021年8月26日下午,盱眙县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21名被告人和10个被告单位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本案中的10个被告单位及其实际经营、管理人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蚀刻废液分别出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佘某某、胡某某。被告人佘某某先后将其所收购的蚀刻废液出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马某某、刘某荣、王某某用于提铜,被告人刘某荣、王某某将提铜后的废液直接排放至城市污水管道。

      被告人胡某某将其收购的蚀刻废液运至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小梅庄村附近山上的羊圈内提铜,并将部分非法处置后的蚀刻废液直接排放至山体上;被告人胡某某还介绍被告人佘某某收购蚀刻废液。被告人佘某某收购蚀刻废液500余吨(其中7吨未遂);被告人刘某荣、王某某非法处置蚀刻废液450余吨(其中7吨未遂);被告人胡某某收购蚀刻废液7吨,介绍被告人佘某某收购蚀刻废液89.88吨;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处置蚀刻废液48吨。经鉴定,上述蚀刻废液均系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佘某某、刘某荣及十个被告单位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476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将其加工点水池附近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21名被告人及10个被告单位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自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了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有期徒刑4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10个被告单位判处3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对15名被告人均宣告了缓刑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该15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陈松宝 夏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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