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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套路贷”受害人追回损失,他们跑出“接力赛”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王淑臣 赵芷煊  发布时间:2021-08-31

      8月26日,当事人倪某的父亲向江苏淮安清江浦区法院清河新区法庭送来一面锦旗,锦旗上写着“秉公办案 司法为民”,感谢法院为其遭遇“套路贷”的女儿保住房产、挽回损失。

      据了解,倪某于2018年8月22日与龚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龚某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倪某名下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于8月27日过户至龚某名下,但未实际交付。8月29日,龚某通过房产中介与刘甲、刘乙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龚某将房屋出卖给刘甲、刘乙,并以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9月26日,该房屋过户至刘甲、刘乙名下,但仍未实际交付,由倪某一直居住。2018年9月18日龚某诉至清江浦区法院,要求倪某交付房屋,但倪某称自己系“套路贷”受害人,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单,主张龚某以诈骗方式获取涉案房屋,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清江浦区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龚某的起诉。

      2021年4月8日,刘甲、刘乙将倪某、龚某诉至清江浦区法院,要求倪某交付房屋。

      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的系列行为,因涉及违法犯罪,相关人员已经被依法提起公诉。倪某作为受害人,通过不同渠道向政法部门反映其遭遇。鉴于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周凡人在审理该案时,多次在法官会议上进行详细汇报,庭长杨新红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考虑到被告倪某已经查明确系“套路贷”受害人,在清江浦区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区法院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为倪某申请社会救助资金,并由倪某父亲自行筹集部分款项,为案件达成调解打好基础。资金有了保障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同意与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行解决,同意在收到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后,将涉案房屋过户回被告倪某名下,且不再就该套房屋向被告倪某主张权利;房屋剩余的银行贷款由法院直接划拨到贷款账户,用以涤除该房屋上的抵押。

      案件调解文书一经作出后,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局及时立案,推动涤除抵押贷款及房屋过户手续的进程。在后续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时,已经筹集的资金在涤除抵押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后,不足以再支付过户费用。因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过户不符合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局局长杨海清多次做好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同意对半负担过户税费。房屋几经周折最终得以顺利过户,又回到了倪某手中。 (王淑臣 赵芷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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