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非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案情:原告小殷系被告殷某儿子。2019年2月,小殷的母亲马某与殷某结婚,同年11月小殷出生。2020年9月,马某起诉要求与殷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马某起诉之日起,小殷一直随马某到外祖父母处共同生活,殷某在此期间仅给过小殷500元压岁钱及200元治疗费,未给付子女抚养费。2021年2月,小殷向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殷某给付抚养费。殷某认为,其与马某并未离婚,不同意给付子女抚养费,并称如马某无力抚养小殷,其愿意抚养且不要求马某给付子女抚养费。
裁判: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遂判决:殷某给付小殷自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抚养费合计4200元。
评析: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因而子女不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如果机械理解法律势必使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故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 薛巧玲 杨源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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