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施压力 主动履行案件结
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执行人于某、魏某以夫妻名义从某银行两次办理贷款业务,申请执行人钟某作为担保人,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贷义务,某银行将于某、魏某和钟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于某、魏某履行还款义务,钟某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于某、魏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钟某代替于某、魏某偿还了贷款本息。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被执行人于某、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某向盱眙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执行人员联系被执行人于某、魏某,并向其释明法律,但其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盱眙法院执行人员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息、车辆、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线下走访调查的方式,了解到被执行人于某、魏某在仇集社区居委会有小产权房屋一处,随即予以查封。
被执行人于某、魏某在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向其释明法律后果以及告知已查封其房产情况下,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研判案情合议后,执行人员对已查封的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在盱眙法院即将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裁定予以拍卖处置时,被执行人于某、魏某终于承受不住执行措施的压力,一次性履行完毕执行款,案结事了。( 赵考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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