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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未能正确履行转诊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胡迎阳 胡煜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案情】

      2019年3月22日7时许,吴某因胸口疼痛、额头出汗症状被送往某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就诊,经询问病史并测量血压为130/60mmHg,医生初步诊断患者吴某可能为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疾病,立即给予患者口服速效救心丸10粒,以开通静脉通道,但对患者没有做心电图和心肌酶谱检查。院方认为医院诊疗条件所限,对此类危急重症病人存在无法救治的实际困难,当场建议患者吴某立即转至县级医院救治,但未安排救护车辆护送转诊,也未安排医生陪护。随后患者亲属用私家轿车送吴某去县级医院救治,途中吴某发生呼吸与心跳停止,送入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患者死亡后,医方未建议患方行尸体检查。后患者家属与该乡镇卫生院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调一致而引起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吴某的死亡引发的赔偿责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作所致,该乡镇医院已经根据现有条件履行了合理救治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乡镇医院因医疗条件所限,对危急重症病人建议转院治疗并无不当,但其未能正确履行转诊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乡镇医院在接诊吴某时已初步诊断其可能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是未做相关的规范救治,如绝对平卧、吸氧。即使为了节省抢救时间不做相关检查,当时亦应向其主管医院申请救护车,其与主管医院之间车程仅有6分钟左右,救护车的运送条件明显是优于私家车的,尤其是救护车可以让患者平卧、吸氧,而私家车是不具备这样的救治条件。

      二、该乡镇医院在吴某需要到上级医院治疗的情况下,亦未派医护人员护送转院,不符合转院、转科制度,与患者在转院途中发生病情变化时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存在过错。另在患者死亡后,医方未建议患方进行尸体检查,引发纠纷,也存在一定过错。

      三、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职责,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一切以患者为中心,应尽到医者仁心、高度注意、全心服务、积极救治的义务。如果医务人员在患者救治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转诊、合理陪护义务,导致患者耽误治疗,受到伤害,则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胡迎阳、胡煜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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