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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盱眙县检察院依法对一故意伤害致轻伤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苍松  发布时间:2021-10-09

      10月8日,盱眙县检察院根据社区调查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对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31日,64岁的王某某因同村村民钱某某驾驶装载着黄豆的农用手扶拖拉机欲从其稻茬地里经过而与钱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王某某用手拽着钱某某的衣领将其从手扶拖拉机驾驶位置上拽下,致钱某某右脚踝受伤,经鉴定,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盱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经过检察机关多次调解,王某某与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案件是否需要提起公诉、王某某是否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成为了办案检察官纠结的关键。为避免纸上办案,盱眙县检察院坚持“调解+走访”原则,在积极促成双方签订好刑事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主动开展社会危害性调查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王某某住所地的村居工作人员、村民、邻居等了解到王某某平时邻里关系和睦,为人忠厚老实,其右手还因公致三级伤残,被评为贫困户,本次案发系因小事引发的一般性矛盾,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

      邻里纠纷处理应以化解矛盾、和谐共处为目标,积怨宜解不宜结。案发后,王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与钱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通过社区调查也查明案件没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盱眙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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