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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犯罪未遂的入室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 袁野  发布时间:2021-11-17

      近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该案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采取翻墙入院、技术开锁等方式入室盗窃,后被刚好回家的被害人发现而盗窃未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岑某某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案件承办人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和岑某某经预谋后至盱眙县鲍集镇朱巷村钱西组,采用翻墙入院、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孙某某及时发现而盗窃未遂,后两名嫌疑人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村民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后经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仅从被害人家中窃得一件黑色外套,价值60余元。

      到案后,胡某某交代两人事前预谋分工,采取一人翻墙入院技术开锁、一人在外帮助放风的形式入户盗窃,后胡某某在被害人孙某某家门外放风,岑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两人逃跑,岑某某逃跑时丢弃了身上穿的棉衣,该件棉衣是其借给胡某某穿着的。经公安机关对逃跑现场提取到的棉衣进行扣押,并提取到棉衣中的租房协议、老虎钳、开锁插片等物品,发现租房协议中房客号码的机主是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胡某某辩称该租房合同是其朋友罗某某的,因为他要到常州,胡某某就帮他在自己家的隔壁租了房子,后其朋友罗某某说不过来了,胡某某就把房子退了,但是合同一直装在身上没拿下来。

      公安机关在该二人因涉嫌盗窃罪提请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已经将抓获的嫌疑人胡某某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但案件承办人仔细梳理案情,不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认为:证人及被害人无法辨认出两名犯罪嫌疑人中入户盗窃的是谁;仅靠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无法真实完整的还原案情的全部事实;且在现场提取到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过程中丢弃的棉衣中的租房协议等证据也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入室盗窃的可能;另外公安机关并未在案发后及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仅靠实施了共同犯罪中的其中一名嫌疑人的供述无法查清案件事实;遂对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

      在该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都到案后,该案承办人认为所有合理怀疑都已经被排除,案件事实证据充分,遂对该案提起公诉。

      该案涉案金额非常小,对被害人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但是承办人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追求确实充分的态度,值得每一个司法执法工作者学习。( 袁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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