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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淮安市首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张军林 谭艳飞  发布时间:2022-01-17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朱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朱某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履行赔偿款9646.4元。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之后,该院办理的首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有力的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被告朱某利用自己某通讯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利,在为他人办理业务之时未经本人许可,通过微信群出售他人手机号码、验证码注册某音、某东、某宝等APP软件,从中非法牟利9646.4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另被告朱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不特定自然人的精神造成损害,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还使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处于潜在的风险中,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予以赔偿损失。在该院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提起诉讼情况下,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承办检察官批评教育,被告朱某愿意承担因侵权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已主动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和缴纳全部赔偿金额。

      检察官再次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能够单独识别或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资料)受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有价值的社会资源,这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一定风险。近年来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频发,同时滋生了大量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公民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保密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张军林 谭艳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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