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检察院依法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3月11日上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社会调查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对李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宣告。

2021年5月,李某、王某(均为化名)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到被害人张某某(化名)家中,窃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余元。公安机关以李某、王某涉嫌盗窃罪移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结合双方当事人意见,考虑李某、王某作案时尚属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对李某、王某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了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在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上,办理案件的未检检察官、法律援助的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对李某、王某进行了教育挽救。
“经过这次案件,我想了很多,也无比后悔,我因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谢检察院能给我这次机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上,未成年人王某说道。( 胡继家 谭艳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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