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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知道欺诈性抚养事实的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陈娇娇  发布时间:2022-05-08

      【案情】

      2013年4月,曹某与蔡某于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生育一子曹某俊,2014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8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曹某俊归女方蔡某抚养,男方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望权。

      2020年10月,曹某委托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排除了曹某为曹某俊生物学父亲的可能。后曹某提起诉讼要求蔡某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认定蔡某存在隐瞒曹某俊非曹某亲生子的事实,故而使曹某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既侵犯了曹某的财产权,也侵犯了曹某的人格权,因此,曹某有权向蔡某主张损害赔偿。最终判决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第一,受欺骗误以为是亲子关系而履行抚养义务的属于欺诈性抚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相应的,如不存在亲子关系,则不负有该法定义务。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孩子不是男方亲生子女的情况下,夫妻一方隐瞒真相而使另一方误认为存在亲子关系进而履行“抚养义务”的,这种行为称之为欺诈性抚养。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民法典第1091条在该纠纷中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责任,该赔偿制度可以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由上可知,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存在婚姻的过错方,且该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结合本起纠纷发生经过,截至双方离婚时,曹某对曹某俊非其亲生事实并不知情,因而曹某与蔡某离婚原因显然与欺诈性抚养无涉,也就不能援引该条规定判令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欺诈性抚养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责任。应该认为,此类案件援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论来解释欺诈性抚养较为合理。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孩子不是男方亲生孩子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真相实施了欺诈行为,男方基于女方的欺骗而误认为孩子是其亲生的而进行了抚养,从而遭受了财产和精神损害。欺诈性抚养符合侵权行为的上述四要件,故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责任。

      四、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知道子女非亲生之日起算。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基于此规定,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起始时间应当是被侵权人知道子女并非亲生时起算,也就是说,即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离婚后在知道侵权事实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受欺诈方仍可就该项权利向过错方主张赔偿。( 陈娇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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