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滴漏致使路面结冰,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谁担
案情
2020年12月15日,陈某驾驶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时30分左右由东向西沿344国道过溜子河大桥时,车辆所载水洒在道路上,致使路面结冰。同日5时30分左右,张某驾驶某重型普通货车沿34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结冰路段,先后撞到同方向摔倒在冰面路面上的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俞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周某推行的二轮电动车,造成重型普通货车、三辆二轮电动车损坏,朱某当场死亡,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抛洒滴漏,致使路面有结冰,张某驾驶机动车对前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未发现结冰路面,致使车辆驶入冰面,因桥面所形成的冰面在本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无法确定,故对该起事故出具了事故证明,但未确定责任的划分。事故发生后,朱某近亲属诉请赔偿。
裁判
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陈某,在驾车前理应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行驶技能及可能造成的危险隐患及时排除,而其在明知天气情况、行驶时间及所驾驶车辆用途等情况下,在行车前放之任之,所驾驶车辆一路洒水导致桥面及道路结冰;再结合案涉事故中当事人俞某、周某陈述,在事发路段,多人因路段结冰摔倒,可见其洒水行为继而结冰导致该路段相当之危险程度;对于张某,根据其本人陈述,看到摔倒的死者朱某及其车辆时仅有3、4米距离,其对于前方道路疏于观察,导致了该距离难以再进行有效避让,加之其所驾驶机动车左右外灯远光发光强度不符合安全行车技术要求,不能排除该因素对于其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的影响;据此,朱某的死亡系双方过错行为共同导致,双方的过错责任难以确定大小,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在事故中并无过错。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陈某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原因力结合造成的损害后果,分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份额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每个行为人的过失大小、原因力比例大小,这种情形下,应推定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同等的过错及同等的原因力。
本案中,陈某明知天气寒冷的情况下,驾车前未排除安全行使的危险隐患,任凭车辆洒水导致路面结冰,以致多人经过事发路段摔倒,危险性极大。冬季凌晨光线较暗,朱某驾驶机动车左右外灯远光发光强度不符合安全行车技术要求,驾车行使中又疏于观察,导致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及时避让。上述两种原因共同造成朱某死亡,系双方过错行为共同导致,双方的过错责任难以确定大小,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跑冒滴漏”是广大居民比较头疼的问题,不仅影响城市美观,也留下了安全隐患。公共道路是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同时供不特定的多数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在公共道路上随意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作为驾驶人员,既要文明行车,更要安全行车,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 祝文秀 苏晓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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