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丢了车,物业是否赔?
【案情】业主王某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有偿使用的停车位上,后车辆被盗,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但被盗车辆被销赃而下落不明,且犯罪嫌疑人无能力赔付。后王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分歧】第一种观点:物业公司不应该赔偿,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安全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安保措施,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且王某车辆被盗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赔偿理应由犯罪嫌疑人赔偿。
第二种观点:物业公司应赔偿。因为业主将车辆有偿停放在车位上,双方形成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王某车辆的被盗负有一定的责任,物业公司应赔偿业主王某的损失。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称为物业服务合同,而且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因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场地上设置停车位供用户停放车辆,是其作为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公共管理服务之一,而非受个别住户特别委托的特约专项服务。依双方共同认可的《住户手册》,双方实际上已对车辆停放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即为有偿使用停车场车位。物业公司收取王某有关费用也明确记载为车位费,故双方形成车位有偿使用关系而非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包括安保工作,并收取相应“安全防范费”,说明双方已约定安全防范义务为物业管理合同主义务之一。
第三、物业公司所采取的治安防范措施未能及时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其失职行为虽与王某车辆被盗不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但客观上为犯罪分子犯罪提供了一定便利,物业公司未全面、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刑事犯罪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多样化,物业公司即使认真履行保护业主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生。同时,王某作为业主,应时刻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也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物业公司违约赔偿数额可酌定为被盗车辆实际价值的70%,物业公司在赔偿后,可向犯罪分子追偿。( 肖辉 刘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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