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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就餐时一氧化碳中毒,谁担责?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祁常鑫  发布时间:2022-12-09

      秋冬季节几个朋友相约去烤肉城边吃边聊,是广大市民常见的聚会方式,但在秋冬季节吃烤肉,也暗藏安全隐患。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在就餐时一氧化碳中毒的健康权纠纷系列案。

      2022年2月11日晚19时,有16人在景泰县城被告焦某经营的烤肉城一包厢内就餐,由于当晚该包厢的通风设施出现故障,烤肉城未及时提醒包厢内顾客开门通风,包厢内又同时点了两个以木炭为燃料的暖锅,造成就餐人员一氧化碳中毒,其中1人中途离开无不适症状,6人在景泰县中医院住院,9人在景泰县中医院门诊观察。截至2022年4月14日上述15名人全部出院。事件发生后,其中8名就餐人员将烤肉城老板焦某诉至法院,5人在诉前调解阶段与焦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赔付;另有芮某、谈某、袁某三人未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被告焦某经营的餐饮营业场所内用餐消费,焦某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相应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该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判决被告焦某赔偿芮某1342.74元、谈某959.10元、袁某1055.01元,双方对该判决均无异议,据了解被告焦某也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餐饮合同中,经营者对就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此提醒从事广大餐饮行业经营者,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对消防、通风等设施的检修,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在提供服务时,要及时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餐具灶具,注意自身安全。消费者在就餐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就餐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店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缮,防止危险发生。( 祁常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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