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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公正司法暖人心 当事人赠送锦旗表谢意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祁常鑫  发布时间:2022-12-31

      “我们很早就想来感谢您了,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没来成……”12月26日下午,来自甘肃庆阳的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手握一面写有“青天鉴司法为民 救弱势公道人心”锦旗送到了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孙得军手中。

      2020年11月18日,甘肃庆阳某建筑公司与景泰县某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总价款1688550.31元。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随市场价格波动超过±5%应作相应调整。2021年春季开工时,钢材等建筑材料遭遇全国范围内的涨价,涨幅是历年的3倍左右。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建筑材料价格涨幅情况支付调差款160000元,被告表示不同意。2021年12月16日该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材料差价,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该案开庭前,办案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充分了解双方诉求,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开庭过程中,原告方当事人不理解法庭程序,情绪激动,语言过激,法官通过休庭耐心释法明理,让当事人了解法庭程序,使庭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庭审结束后,法官围绕差价款这一争议焦点,审查证据,实地走访询问相关人员。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关于调差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价格±5%,需要调整合同价格,采用白银地区2020年度第一季度建设工程一类材料指导价为基准价格进行调整,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市场单价涨幅超过合同价格5%,故原告主张调差予以支持。关于调价款,根据原告提交的有关相关证据,可以证实价差合计146355.4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调差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调差款以146355.4元为准。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调差款146355.4元。该案宣判后,被告上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祁常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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