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一案例被评为全省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审理的衡某诉某镇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被评为全省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衡某系某镇村民,经转让获得案涉养殖场,内有猪圈及其他附属设施,从事养殖生产。2019年11月,某镇政府发布环境整改方案,对某村周边养殖污染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彻底关停畜禽养殖企业。后某镇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衡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估价。2020年2月,第三人某村委会和衡某签订猪圈及附属物拆迁协议,约定了拆迁程序、补偿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后衡某将养殖场交付拆除,但某镇政府未支付拆迁补偿款。衡某提起诉讼,请求某镇政府履行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协议形式上虽然是由某村委会签订,其实质仍是某镇政府委托某村委会代为签订,镇政府依法负有补偿责任。村委会与衡某签订本案协议,对拆迁补偿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且猪圈及附属物已由衡某依据协议交付拆除,镇政府关停养殖场的行政管理目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协议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镇政府以其并非协议签订主体主张协议无效,拒不履行支付拆迁补偿款,既无法律依据,亦有违诚信原则;因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遂判决某镇政府向衡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及违约金。某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行政补偿协议签订后,行政相对人将养殖场交付统一拆除,已经全面履行协议义务,行政管理目的亦已实现。此时,行政机关拒不支付补偿款有违诚信原则。行政相对人主张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补偿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履行行政协议应当以诚信为前提。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明确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亦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诚信施政,有利于更快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通过司法裁判推动政府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承诺,有利于促进政府守信践诺,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 李鸿雁 孔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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