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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摩托艇冲浪受伤,谁担责?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李洪昌 韩靖  发布时间:2023-09-12

      案情简介

      被告周某通过自媒体平台宣传摩托艇驾游项目。原告林某看到后联系周某,表示想体验该项目,并询问驾游前是否需要培训。周某表示摩托艇驾游和骑摩托车差不多,不需要特别培训。随后双方就摩托艇驾游价格进行了协商。林某支付定金后,周某将一辆摩托艇交由林某及其女儿驾游。游玩过程中,林某驾驶的摩托艇撞到河中停放的船舶,林某及女儿均受伤,花费医疗费六万余元。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全额赔付医疗费。

      另查明,周某无摩托艇经营资质,也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事发水域系天然开放水域,周某经营的摩托艇驾游水域与河道其他区域无隔离设施,其他船只可自由通行。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即为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旅游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而言,其权利主体是旅游者,义务主体是旅游经营者。本案中,周某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摩托艇驾游广告,并与林某协商价格收取定金,之后将摩托艇交由林某驾游,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周某作为旅游经营者,利用自然水域供游客驾驶摩托艇游玩,负有严格执行旅游安全规范义务,尤其在组织摩托艇驾游等高风险游乐项目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现场安排救生员、拒绝特定人员下水)消除或隔离危险,确保游客的旅游安全。周某无摩托艇驾游经营资质,未对林某进行充分的驾驶培训,相关驾游水域也未隔离,应认定周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林某的损失,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林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摩托艇驾游存在风险,仍自愿驾驶摩托艇。驾驶过程中,林某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林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林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在给旅游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利用旅游活动谋利的无资质群体提供了“便捷”途径。本案中,周某无摩托艇经营资质,也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却利用自媒体平台宣传旅游项目,招揽游客,收取旅游费用。此种情形,不仅增加了执法部门查处难度,也增加了消费风险,容易导致维权难。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选择具有旅游经营业务资质,信用高、口碑好的旅行社,不要一味贪图低报价。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谨慎选择高风险游玩项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抵制各类不良营销方式,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生态。( 李洪昌 韩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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