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法院着力维护县域经济秩序
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高利转贷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高利转贷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4万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83.733736万元。
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与王某合作投资建设公司,期间王某因资金断裂向李某借钱购买设备。2015年2月28日,在某铜矿停产的情况下,李某以其公司的名义和某铜矿签订了矿石买卖合同。2015年4月30日以其公司的名义从甘肃银行景泰支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甘肃银行景泰支行同意贷款后直接将500万元贷款转入某铜矿公户。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以和王某合作为由,要求铜矿将500万元贷款转入张某的卡内。2015年5月25日,李某以曾某的名义将350万元转贷给王某,约定月利率4%。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李某实际收到王某的借款利息142万元,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为58.266264万元,李某向王某高利转贷的获利数额为83.733736万元。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积极退赔违法所得83.733736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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