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
2019年10月,驾驶小型货车的李某某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吴某某受伤后入住医院进行治疗,于11月份出院,后吴某某与李某某签订损害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吴某某10000元,吴某某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李某某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后吴某某自觉病情严重,并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认为签订协议时对伤情存在重大误解,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份协议。
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原、被告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与原告经司法鉴定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的实际损失差距甚大,原告对损失金额存在重大错误认定,造成签订合同时的重大误解,作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故应当予以撤销。
对于人身损害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撤销与否的问题,当事人多基于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申请撤销,此种情况应着重考虑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知识、经验、信息及经历差异是否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与客观实际存在重大差异,是否会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造成一方利益遭受较大损失,即当事人是否能够合理预估自己的损失,是否对内容、形式及后果存在重大分歧的意思表示瑕疵。
(洪泽区法院 胡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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