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拖欠75户农民27万元制种款案件
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成功调处了一起拖欠75户农民27万元玉米制种款长达3年之久的案件。
2018年4月5日,景泰县中泉镇中庄村75户村民与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玉米杂交制种合同》。同年10月,该75户村民为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完成玉米制种816.40亩,产量62万公斤。2018年11月前,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将这批制种玉米全部回收,按照合同应向75户村民支付制种款总计161.612万元,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制种款。2019年3月31日,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赵玉琴与75户村民达成偿还制种款协议,承诺按2019年5月31日以前向村民们结清剩余制种款80万元并约定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条款。后村民们多次催要未果,遂将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和股东赵玉琴诉至法院。景泰县法院立案后,迅速启动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第一时间研判案情,并及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第一被告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以及第二被告赵玉琴的详息个人信息,后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二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考虑到本案是涉群体性案件,为查明案件事实,成立了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4月7日,合议庭主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方对原告方陈述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同时辩称,双方结算具条之后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陆续转账支付了46.65万元,并以化肥、地膜等农用物资抵顶制种欠款6.35万元,两项合计53万元,仅剩余款27万元未付。对此抗辩意见,原告方经对账后予以认可。在合议庭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并同意调解意见,最终被告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赵玉琴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27万元。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祁常鑫)
2018年4月5日,景泰县中泉镇中庄村75户村民与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玉米杂交制种合同》。同年10月,该75户村民为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完成玉米制种816.40亩,产量62万公斤。2018年11月前,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将这批制种玉米全部回收,按照合同应向75户村民支付制种款总计161.612万元,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制种款。2019年3月31日,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赵玉琴与75户村民达成偿还制种款协议,承诺按2019年5月31日以前向村民们结清剩余制种款80万元并约定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条款。后村民们多次催要未果,遂将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和股东赵玉琴诉至法院。景泰县法院立案后,迅速启动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第一时间研判案情,并及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第一被告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以及第二被告赵玉琴的详息个人信息,后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二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考虑到本案是涉群体性案件,为查明案件事实,成立了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4月7日,合议庭主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方对原告方陈述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同时辩称,双方结算具条之后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陆续转账支付了46.65万元,并以化肥、地膜等农用物资抵顶制种欠款6.35万元,两项合计53万元,仅剩余款27万元未付。对此抗辩意见,原告方经对账后予以认可。在合议庭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并同意调解意见,最终被告甘肃中玉种业有限公司、赵玉琴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27万元。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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