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通报10起医疗卫生违法典型案例 、其中涟水居多
淮安市医疗卫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2021年第一期)
导读:非法行医行为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可见,非法行医不但得不到经济利益,还将被处以大额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是害人害己。为有力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非法行医者起到震慑作用,消除医疗安全隐患,现将以下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如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的,请致电我所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13511551154。
典型案例一:
丁华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清江浦区卫生健康委接市民反映一丁姓“医生”疑似非法行医问题的举报后,卫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检查,在丁华英行医场所内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场所无营业执照、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丁华英无《医师资格证书》;丁华英承认自2020年9月开始为患者进行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雾化等诊疗活动;经核实违法所得为1000元。
查处结果:丁华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和现场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二:
裘靖柏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淮阴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举报对裘靖柏涉嫌非法行医进行调查,发现裘靖柏自2020年5月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其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核实违法所得为1600元。
处理结果:裘靖柏不具备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目前该案法院已裁定准予执行。
典型案例三:
郑玲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淮阴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举报对郑玲玲非法行医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郑玲玲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27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核实违法所得为4293元。
查处结果:郑玲玲不具备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293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四:
陈文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1年03月25日,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对洪泽区岔河镇岔河村五组62号(以下简称: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场所一老年女性正在接受静脉输液;2、该场所药品展示柜内有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以及医疗器械;3、现场未见陈某《医师执业证书》;4、现场未见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核实,乡村医生陈文贵退休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该场所擅自执业。
查处结果:陈文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75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五:
陆卫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25日,涟水县卫生健康委接到群众举报,要求查处“唐集街风水祥湾小区陆卫兵非法行医”。2020年6月11日,卫生执法人员在举报地点查实了违法行为。群众举报的非法行医地点是陆卫兵家,现场未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废物,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疗收费账目,但其隔壁邻居家有一名正在接受治疗的病人。经询问陆卫兵及上述病人,陆卫兵承认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并得到相关证人的证实。(调查发现因无账目等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查处结果:当事人陆卫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六:
倪青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18日,涟水县卫生执法人员在阳光新寓小区21号楼170号车库巡回检查时,发现了一个行医场所。在该场所内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废物以及4名正在接受治疗的病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疗收费账目。经询问该处房主倪青皇及病人,查实了倪青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此擅自执业。
查处结果:倪青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七:
唐永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18日,涟水县卫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梁岔镇梁岔街西首“牙齿美容”内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废物等物品,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疗收费账目。经询问该处房主唐永勤进一步证实了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此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现场未查见其擅自执业的营业账目,当事人称未建立账簿,因此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查处结果:唐永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八:
周义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6日,涟水县卫生执法人员在涟城街道白鹭花园小区西侧商业街巡回检查时,发现了一个挂有“涟水县涟城街道闸北卫生室”标牌的行医场所。在该场所内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废物以及3名正在接受治疗的病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疗收费账目。经询问该处房主周义文及上述病人中2人,证实了周义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因无收费账目等证据材料,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查处结果:当事人周义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九:
贾本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9日金湖县卫生健康委接举报:某医院退休医生贾本然于当日上午在家中为人开展诊疗活动。现场检查见贾本然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其居所内有醋酸地塞米松片、马来酸氯苯那敏片、一次性注射器等大量药品器械。贾本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查见相关账册及病人登记、处方等资料。
查处结果:贾本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1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十:
刘翠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5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上海西路66-2门面房内存在一黑诊所,涉嫌非法行医活动”。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3名患者正在现场输液,现场未发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当事人刘翠芳进行询问调查,承认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2月至3月在该门面房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共收取500元治疗费。
查处结果:刘翠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导读:非法行医行为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可见,非法行医不但得不到经济利益,还将被处以大额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是害人害己。为有力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非法行医者起到震慑作用,消除医疗安全隐患,现将以下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如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的,请致电我所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13511551154。
典型案例一:
丁华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清江浦区卫生健康委接市民反映一丁姓“医生”疑似非法行医问题的举报后,卫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检查,在丁华英行医场所内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场所无营业执照、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丁华英无《医师资格证书》;丁华英承认自2020年9月开始为患者进行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雾化等诊疗活动;经核实违法所得为1000元。
查处结果:丁华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和现场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二:
裘靖柏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淮阴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举报对裘靖柏涉嫌非法行医进行调查,发现裘靖柏自2020年5月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其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核实违法所得为1600元。
处理结果:裘靖柏不具备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目前该案法院已裁定准予执行。
典型案例三:
郑玲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淮阴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举报对郑玲玲非法行医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郑玲玲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27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核实违法所得为4293元。
查处结果:郑玲玲不具备举办医疗机构的条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293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四:
陈文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1年03月25日,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对洪泽区岔河镇岔河村五组62号(以下简称: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场所一老年女性正在接受静脉输液;2、该场所药品展示柜内有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以及医疗器械;3、现场未见陈某《医师执业证书》;4、现场未见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核实,乡村医生陈文贵退休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该场所擅自执业。
查处结果:陈文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75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五:
陆卫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25日,涟水县卫生健康委接到群众举报,要求查处“唐集街风水祥湾小区陆卫兵非法行医”。2020年6月11日,卫生执法人员在举报地点查实了违法行为。群众举报的非法行医地点是陆卫兵家,现场未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废物,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疗收费账目,但其隔壁邻居家有一名正在接受治疗的病人。经询问陆卫兵及上述病人,陆卫兵承认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并得到相关证人的证实。(调查发现因无账目等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查处结果:当事人陆卫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六:
倪青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18日,涟水县卫生执法人员在阳光新寓小区21号楼170号车库巡回检查时,发现了一个行医场所。在该场所内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废物以及4名正在接受治疗的病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疗收费账目。经询问该处房主倪青皇及病人,查实了倪青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此擅自执业。
查处结果:倪青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七:
唐永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18日,涟水县卫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梁岔镇梁岔街西首“牙齿美容”内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废物等物品,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疗收费账目。经询问该处房主唐永勤进一步证实了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此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现场未查见其擅自执业的营业账目,当事人称未建立账簿,因此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查处结果:唐永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八:
周义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6日,涟水县卫生执法人员在涟城街道白鹭花园小区西侧商业街巡回检查时,发现了一个挂有“涟水县涟城街道闸北卫生室”标牌的行医场所。在该场所内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废物以及3名正在接受治疗的病人,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疗收费账目。经询问该处房主周义文及上述病人中2人,证实了周义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因无收费账目等证据材料,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查处结果:当事人周义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九:
贾本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9日金湖县卫生健康委接举报:某医院退休医生贾本然于当日上午在家中为人开展诊疗活动。现场检查见贾本然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其居所内有醋酸地塞米松片、马来酸氯苯那敏片、一次性注射器等大量药品器械。贾本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查见相关账册及病人登记、处方等资料。
查处结果:贾本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1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十:
刘翠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5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上海西路66-2门面房内存在一黑诊所,涉嫌非法行医活动”。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3名患者正在现场输液,现场未发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当事人刘翠芳进行询问调查,承认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2月至3月在该门面房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共收取500元治疗费。
查处结果:刘翠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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