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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中院召开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苍松  发布时间:2021-09-28

      9月28日上午,淮安中院召开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判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案件审理情况,并针对此类案件作出相关法律释明和建议,发布六起典型案例。市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黄春丽,法官助理朱永荔参加发布会,会议由市法院新闻宣传处处长赵德刚主持。

      据通报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该院共审结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判案件41件,驳回19件,支持19件,撤回3件。

      其中,3件异议主体为申请执行人,请求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38件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异议请求均为请求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的执行。

      黄春丽指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时,绝大多数都涉及到房产执行,各方利益追逐更是达到白热化。同时,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判案件,支持率为46.3%,支持率较低,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缺乏了解。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服判息诉率,针对该类案件“涉及执行类型广”“主要针对房产执行”“异议理由相对固定”“支持率较低”的特点,法官建议,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不断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执行,从源头上减少当事人的异议,快速高效推进执行进度;被执行人配偶若认为法院的执行损害其财产权益,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其财产份额。

      要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避免增加司法机关执行负担。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应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让法院的执行有的放矢,不偏不颇;被执行人配偶应如实主张权利,不能以虚假异议来逃避执行,否则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房产往往与夫妻关系的维系、家庭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执行法院应在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方可启动对夫妻共有房产的执行。执行法院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原则,对被执行人的配偶预留救济空间,保障作为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家人的生存权,最大限度避免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阻碍,避免制造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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