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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监督所对未备案托育机构开出首张罚单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梁云  发布时间:2023-06-0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二孩”“三孩”政策放开,许多小家庭生了孩子没人带,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大,托育机构不断涌现。

      近期,淮安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婴幼儿托育中心正在为7名3岁以下幼儿提供照护服务,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含有“托育服务”项目。经进一步调查,该中心未向辖区卫生健康委申请托育机构备案,未取得备案回执。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中心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尽快完成托育机构备案手续。这也是我市对未备案托育机构开出的首张罚单。

      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备案”是托育机构进入行业的“入场券”,也是家长们鉴别托育机构安全性的最基础的标准。请家长们选择经过备案的托育机构。未备案的托育机构应及时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 梁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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