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简介
服务条款
人员查询
繁體阅读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
    县域经纬首页   >   县域经纬   >   县域法治

    发布不实信息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叶鸣  发布时间:2021-08-04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A诊所发现多个网站上有标题为《黑心A诊所,大家不要去他们家治疗》的文章,经过多方寻找,发现文章系在B诊所上班的王某发布。A诊所以王某诽谤、侮辱A诊所,影响了A诊所声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王某辩称其没有侵犯A诊所的名誉权,网上文章的诊所名称与A诊所名称不完全一样,且发布文章有多个账号,其中只有一个账号是王某本人注册,其他账号均与王某无关,后来王某将自己发布的文章删除了。经查,王某在从未去过A诊所治疗的情况下,用虚拟网名在一家网站上发表标题为《黑心A诊所,大家不要去他们家治疗》的文章,文章中虚构了王某去A诊所治疗后出现不良反应的事实,并呼吁大家不要去A诊所治疗,该文章被多次阅读并被转载至多家网络平台。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未在A诊所治疗过,但发布的文章却称在A诊所治疗并出现不良反应,且发布文章中诊所名称与A诊所名称极为相似,普通大众看到文章很难想到其他诊所,该以虚假事实为内容的文章在网站上发表后产生几千次阅读量并被其他账号发布到其他网络平台上,造成广泛影响,使A诊所的名誉在一定程度上受损,该行为构成对A诊所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法院对A诊所要求王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道歉信,澄清事实的请求,予以支持。对A诊所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万元的请求,虽然王某将其发布的文章删除,但其行为对A诊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根据事情的起因、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事实的情节、影响面等,酌定王某赔偿A诊所损失4000元。该案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三、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定的一种重要人格权,也是实践中纠纷最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其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受尊重程度。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名誉权关乎社会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律对名誉权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网络平台,公民在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不当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叶鸣 )

    相关推荐

    “朝阳执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5月31日,盱眙法院开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朝阳行...

    金湖法院召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

    4月29日,金湖法院召开“整治顽瘴痼疾,广纳意见建议”新闻发布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

    尚塘派出所开展平安建设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宣传活动

      近日,安徽凤台县尚塘镇派出所联合镇综治办、司法所深入辖区组织开展平安建设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宣...

    站内导航






    Copyright@2018 县域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30932号-3  合作热线:010-88923963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opyright @ 2018 Zgxyjj.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030932号-3 合作热线:010-88923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