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劳动合同解除后能否再主张经济补偿?
2018年3月,张某从求职网站得知某物业公司招保洁,电话约好时间后前去面试,物业公司承诺,如果张某不需要缴纳社保的话,每月工资2500元,张某为了到手工资多一些表示同意,双方随即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某自愿放弃由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底,张某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向物业公司提出要其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未同意,后张某以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张某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以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经由与劳动者的约定而不履行该义务。本案中,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求物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公司未进行办理,张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许多劳动者为了多得工资,通常会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王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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