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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诊信息遭外泄,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闫丽华  发布时间:2021-08-06

      近日,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疫情防控案件名誉权纠纷案件。

      据原告小杨称,今年初的一天,他到被告某医院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好友小刘确诊新冠肺炎的检测报告截图,称自己曾跟小刘密切接触10小时,怀疑可能被感染,要求进行核酸检测。该医院当即对小杨进行核酸检测,同日晚上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阴性。医院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将小杨留置在院内观察,其间小杨体温一度从37.1℃增高至37.8℃。第二天凌晨,小杨被转送至定点诊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后证实小杨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其出示好友小刘的核酸检测阳性报告系虚假报告。

      小杨就诊当晚,被告医院的医生齐某按照院方疫情信息上报工作要求,将小杨进行核酸检测、体温变化、留置隔离及其与小刘密切接触的过程等信息,报至该院建立的“抗击新冠肺炎群”中,并强调该信息仅用于工作需要,不能擅自对外公布。

      后小杨看到自己的就诊信息被他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小杨从事培训工作,该信息被转发到朋友圈后,小杨认为对个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生源减少,影响到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且日常生活受到困扰,因此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认为医院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杨基于其朋友小刘出具的虚假报告,声称自己系密切接触者,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到被告医院就诊,医院根据疫情防控政策,对其进行核酸检测和流行病调查,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将其送到定点诊治医院进行隔离检查、治疗,其处理方式符合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被告医院医生将小杨相关就诊信息在医院内部的“抗击新冠肺炎群”发布,告知和提醒相关人员做好防范,该信息的内容客观和真实,不存在贬损小杨的社会评价问题。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该医院及其医生将相关信息转发至微信朋友圈,亦无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及具体数额。综上,原告小杨主张被告医院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本案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和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防控政策,可以依法采集、利用、公布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相关人员信息。但是对尚未确诊的就诊人员信息,医院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上报和管理制度。如因医院内部管理存在疏漏,导致就诊人员信息外泄,对他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闫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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