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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债务未偿还,仅剩财产赠他人,债权人能否追回欠款、实现债权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蔡雨生 曹杰  发布时间:2021-10-20

      尚有债务未偿还,仅剩财产赠他人,债权人能否追回欠款、实现债权?近日,盱眙法院受理了一起债务人将房屋赠与儿子、债权人申请撤销合同追要欠款纠纷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7日,张某与朱某就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朱某欠张某借款本息合计15.4万元,该款待朱某所有的一处房屋拆迁后,从拆迁补偿款中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如房屋不拆迁,张某不要求朱某归还欠款。2020年9月3日,朱某将上述房屋赠与儿子刘某。当月刘某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领取拆迁补偿款37万余元。因朱某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张某未实现债权14万余元。现张某请求法院撤销朱某与其儿子刘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从房屋拆迁款中优先偿还上述借款。

      法官说法

      每个人都有自由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父母子女之间无偿转让财产更是屡见不鲜,但需要注意的是,处分行为不能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朱某作为债务人,还没有向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就将其房屋赠与儿子刘某,导致张某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依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享有相应的撤销权,有权撤销朱某损害债权限额内的赠与行为。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迁,刘某已领取补偿款,故张某有权撤销朱某与刘某的14万余元赠与合同,刘某应从拆迁款中优先向朱某返还借款。 ( 蔡雨生 曹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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