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宣判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10月20日下午,盱眙法院宣判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朱某江、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1月9日,时任某粮管所副所长的朱某江与时任某粮管所保管员的杨某接到工作通知,与某公司工人王某国等前往某粮管所粮仓站进行开仓放粮工作。放粮出仓时,发现扒谷机发生故障,遂请来修理工进行修理。修理途中,朱某江、杨某离开现场,未在现场进行监管。扒谷机修好后,王某国在操作粮食出仓时,掉入仓内粮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国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经盱眙县应急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朱某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被告人朱某江、杨某在粮仓开仓后擅自离开现场,未对小麦出库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江、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1月13日,某粮管所、王某国所在公司与王某国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约定的给付义务,并取得了后者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2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各自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朱某江、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活动。
法官提醒: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行业态势严峻。各行各业的公司、企业都要深刻认识到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尽最大努力消除隐患,进而避免和减少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 ( 蒋莹莹 周佳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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