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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担保人的诚信担当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吕高美  发布时间:2021-10-25

      【案情简介】路某向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水农商行)申请贷款,因需要担保,路某找来自己的朋友王某做担保,向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路某未按时还款,涟水农商行起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涟水法院2018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路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63370元,并承担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王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路某、王某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涟水农商行于2019年1月17日向涟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路某、王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路某下落不明。王某因家人患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正准备告知申请人江苏农商行终本结案,此时,王某联系到执行法官,主动来到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并主动联系申请人江苏农商行,承诺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为止。当申请人要求其找个担保人对和解协议进行担保时,王某称其是担保人,现在已经是在为主债务人路某的失信行为买单,虽然家庭困难,再穷也不能欠债不还,再难也不能当老赖,既然答应还钱肯定会守信,无需任何人担保。2020年4月15日,申请人江苏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此后的每月15日,王某如期送1000元交至法院,风雨无阻。此行为感动了执行法院及申请人,申请人江苏农商行主动将按月还款改成了半年给付。2021年10月15日,王某主动结清了剩余案款,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该案被执行人王某其已生活困难,符合执行不能的条件,但是作为担保人的他主动要求还款并且按时给付,是被执行人中诚实守信的一名代表,弘扬了正能量,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吕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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