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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骑车自酿祸,如何定责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蔡雨生 万芳  发布时间:2021-11-09

      [基本案情]

      原告占某清、李某春系占某飞(1993年6月出生)的父母。占某飞与卓某于2014年在一起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占某是占某飞、卓某儿子。2021年1月1日,占某飞在被告季某家饮酒后,驾驶被告季某的电动二轮车前往河桥镇购物,当晚19时21分许,车辆行至河桥镇河洪路(河茅线)与莲湖路交叉路口尽头处冲入路边水沟里,造成占某飞死亡。淮安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占某飞血液中乙醇浓度228.6mg/100ml。事故发生后,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占某飞醉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占某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涉案道路莲湖路为X207县道,属被告某公路发展中心管理;河洪路为Y401乡道,属被告河桥镇政府管理。河洪路(东西方向)与莲湖路(南北方向)呈T型相交,在莲湖路的西侧(通向河洪路处)有T字交叉警告标志。 经盱眙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占某飞的家属,也就是本案的三原告与季某达成协议书:季某付给占某清38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主张三被告是否有过错,三被告是否要对占某飞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被告河桥镇政府、某公路发展中心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地为莲湖路与河洪路T 型交叉路处。莲湖路的西侧已设立T字交叉警告标志,被告河桥镇政府、某公路发展中心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已尽到管理现职。故二被告无需对占某飞的死亡进行赔偿。

      二、对于被告季某的责任。因为事故发生后,盱眙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调解,原告方与季某之间已就民事赔偿事项达成协议,被告季某对占某飞死亡是否有过错,已无需评判。 本案中占某飞因交通事故死亡着实让人惋惜,但不同于以往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并不是双方或多方碰撞导致的结果,而是其个人酒后骑车的原因导致的。若是占某飞不在饮酒后骑车外出或许这场事故可以避免,正如交警大队认定的占某飞负全责,这样的全责有时候搭上的是一条鲜活的生命、一个家庭的美满。因此,在这里再次向社会呼吁:拒绝酒驾,珍爱生命!    ( 蔡雨生 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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