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A2驾驶证增加实习期内驾驶挂车保险公司商业险能否拒赔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营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营某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被告营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经鉴定,原告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经审理查明,被告营某早交通事故发生时驾照正处于A2驾驶证增加实习期内,保险公司抗辩主张被告营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挂车,根据商业险条款主张商业险拒赔,对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能否拒赔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可以拒赔
被告营某准驾车型为A2,A2增驾实习期至2020年2月12日,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18日,处于实习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投保人申明中使用黑体加粗字体告知投保人:“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和特别约定的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投保人予以确认,同时,根据被告方的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对于其商业险部分拒赔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二、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对实习期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负责赔偿,但A2增加实习期不同于初领驾驶证时的一年实习期,如果在A2增驾实习期内禁止驾驶挂车,那让增驾实习期失去意义,因为增驾期间不能驾驶挂车,增驾实习期满才驾驶挂车,在驾驶经验等方面等于重新开始,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在增驾实习期内禁止驾驶挂车,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有无对增驾实习期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明中使用黑体加粗字体告知投保人“…”相关内容,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投保人签字予以确认,同时,根据被告方的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该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商业险部分可以拒绝赔偿。本案中,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习期内禁止驾驶挂车,在法律对实习期没有进行特别解释的时候,不应对增驾实习期与初领驾驶证1年实习期作区别对待,故对于在增驾实习期内应当禁止驾驶挂车。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商业险部分。 ( 曹萌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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