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时剩余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如何计算
【案情】
被告人曾某明知刘某系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曾某犯窝藏罪,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此前曾因犯盗窃罪,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减刑于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期间,2014年9月26日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此次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批准逮捕。2019年8月30日盱眙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定罪量刑方面没有太大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计算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上。被告人曾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被羁押后又被取保候审,此时应该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
【评析】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只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不享有政治权利。而取保候审、逮捕均是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并未被判处刑罚,故取保候审、逮捕期间当然存在政治权利。但逮捕期间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期限属于前罪还是后罪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期限应属于前罪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理由是新罪还未判决,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有罪推定;另一种观点是该期限应属于后罪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上述《批复》,对于判决时羁押在案的被告人,停止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节点就是羁押之日,理由就是羁押的这段时间算作新罪判决数罪并罚后的主刑折抵刑期,在主刑执行期间依照刑法五十八条的规定,当然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如果认为被告人因犯新罪被羁押的这段时间内的政治权利被前罪判决予以剥夺,那么就会出现罪犯在新罪判决数罪并罚后的主刑执行期间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少于主刑刑期的问题。详言之,若本案被告人曾某最终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之前已羁押约一个月,实际交付执行约十一个月,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的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约十一个月少于主刑一年,这种做法违背法理。
第三,对因被告人犯新罪被羁押期间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予以被前罪扣除的做法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便于执行机关执行。由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派出所,基层组织和罪犯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因此被告人被羁押后原执行机关实际亦无法继续对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本案被告人曾某剩余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思路是将前罪判决的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减去从前罪释放之日到涉嫌新罪被羁押之日的这段时间,再减去从取保候审之日到新罪判决作出之日的这段时间。需要说明的是,对被告人曾某因新罪被拘留到之后被取保候审这段时间未被扣除,理由如上述第二点,并非是被告人曾某羁押在看守所这段时间没有政治权利,而是认为被告人曾某的政治权利由于该段羁押的时间会作为新罪判决数罪并罚后的主刑折抵期间,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
【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累犯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盗窃罪所判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零二十一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零二十一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生效。(马颖 陈晓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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