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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能否适用转继承规则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 单军  发布时间:2021-12-02

      【简要案情】许某系王某母亲,2021年7月,母女俩乘坐牛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交通事故导致许某、王某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但无法确定两人死亡的先后顺序。许某的丈夫、子女,以及王某的丈夫、子女作为原告诉讼来院,主张许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争议焦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许某、王某在事故中均去世,王某系许某女儿,故王某的丈夫、子女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有权作为原告主张对许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性质上不属于遗产,在本案中不适用继承规则,故王某的丈夫、子女无权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一、王某的丈夫、子女确有继承许某合法财产的权利。本案中,许某没有留有遗嘱,故应使用法定继承的规定,而王某与许某均在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且两者均有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推定许某先死亡、王某后死亡。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并非死者本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不适用继承规则。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死者许某死亡,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并非许某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是因许某死亡而对许某的近亲属遭受的间接损害所赔偿的费用,不应适用继承的相关规定,故王某的丈夫、子女无权主张上述费用作为许某的遗产、适用转继承的规则予以继承。( 单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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