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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交代挪用公款的事实后隐瞒公款的真实用途,应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 侯健东 包金娅   发布时间:2022-04-1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将学校公款人民币120余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网络赌博。2018年7月,审计局对该校账务进行审计时发现该校资金账面存在多项账实、账账不符情况后,向张某了解情况,张某解释其挪用公款借给亲戚用于经营周转。2018年9月30日,张某持书面自首材料至镇纪委投案,述称其挪用公款100余万元借给亲戚做生意。张某在县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前和立案调查后先后做了11次谈话,均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但均隐瞒公款的真实用途,辩解用于网络投资。2021年2月,在县纪委掌握张某涉嫌网络赌博的证据后,张某于2021年3月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用于网络赌博的事实。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但隐瞒挪用的公款真实用途,能否认定为自首?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且对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虽未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真实用途,但不影响定罪和量刑,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挪用公款的事实,但没有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真实用途,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三、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笔者认为,如实供述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等,即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起决定性作用的客观事实情节。如果某个事实情节即使行为人不供述,对定罪量刑也没有重大影响,则此事实情节就不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判断某事实情节是否属于主要犯罪事实,需要对如实供述引起的法律后果与不如实供述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行对比分析。

      2.挪用公款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在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处于流失(不能归还)的危险之中,并且风险大小基本上取决于实际的使用途径。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将公款置于赌博等特别危险的流通领域的行为,增加了不法程度,刑法便相应地降低了数额与时间要求。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先后辩称其挪用的公款用于借给亲戚作为经营周转资金和用于网络投资,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其挪用的公款被用于网络赌博,足以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其行为性质的评价,对于挪用公款的真实用途,其供述与事实不符,属于足以影响定罪的主要犯罪事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据此,被告人关于挪用公款的真实用途的供述,将对适用哪一档法定刑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中,按照被告人张某前期多次供述其挪用公款100余万元用于亲戚经营周转资金和用于网络投资,其法定刑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张某挪用100余万元公款用于赌博的非法活动,法定刑将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味着刑法对张某行为性质的评价将发生由轻到重的变化,属于足以影响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

      4.自首作为重要的量刑制度,其设立的价值是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兼顾公平,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主要是为司法机关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达到刑罚和预防的目的,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自首体现的是行为人积极主动面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态度。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陈述其之所以隐瞒公款的真实用途,主要是害怕如实供述后,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进监狱),其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表明其并不自愿接受国家对其全部的犯罪事实进行刑事处罚,虽客观上将自己至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但主观上有逃避处罚的故意,且客观上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到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妨碍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张某的供述一定程度上没有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更谈不上提高司法效率,因此不符合自首制度的本质要求。

      综上,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主动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后隐瞒公款的真实用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供述不实,虽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 侯健东 包金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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