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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卖方可否向货运司机追责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万芳  发布时间:2022-05-16

    【案情】

      2019年9月16日,买方黄某向卖方文某电话订货,由文某提供货物,黄某通过某货运平台联系司机吴某,确认运货事项。当日,吴某前往装运地进行装货,确认货物后签字运货。次日,吴某依约将案涉货物托运至黄某指定卸货地点交付,但没有直接交给黄某本人,后黄某将运输费用1670元微信转账给吴某。

      当文某联系黄某要求其给付货款25256元时,黄某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文某遂与货运司机吴某联系,但由于未经黄某本人当场签字确认,吴某无法证明其已将货物交与黄某。文某要求司机吴某返还因其运输过错导致未能交付的货物以及损失,吴某对此置之不理,遂引起讼争。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买方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卖方可否向货运司机追责,要求其返还货物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一种观点认为,卖方可以向货运司机追责。吴某作为承运人,将货物运输至交货地点后,在未确认收货人身份的情况下便交付,没有签订交货手续,导致案涉货物灭失,对卖方文某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卖方不可以向货运司机追责。承运人受领卖方文某的交付是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行为,并非无权占有货物,且其根据买方黄某要求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交付,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故文某无权向司机吴某主张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卖方不可以向货运司机追责,无权要求其返还货物并赔偿相应损失。理由如下:

      第一,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黄某和吴某通过某货运平台建立联系约定运送货物,由黄某支付运费,吴某根据其要求将案涉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交付,故黄某与吴某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基于此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司机吴某受领卖方文某货物后,根据黄某的要求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交付,其已履行完毕运输合同义务,如黄某有证据证明其未收到司机吴某转交的货物,其应向吴某主张返还货物。虽然黄某未当场签字确认,但货运平台订单记录显示吴某与黄某就案涉协议履行的全过程,载明黄某确认收货及订单完成,证实吴某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卖方文某向司机吴某交付货物、司机吴某受领卖方文某的交付均是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的行为,司机吴某并非无权占有卖方文某的货物。因此,在承运人吴某根据买方黄某要求,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卖方文某无权要求货运司机吴某返还货物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本案中黄某向文某订货,并对货物的品种、单价、货款均作了约定,因此,文某与黄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基于此买卖合同关系,卖方文某将案涉货物交付给货运司机吴某,其已履行完毕合同交货义务,如其有证据证明买方黄某未按约付款,则其应向买方黄某主张支付货款。( 万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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