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大排档店销售过期饮料被监管部门罚款认为处罚过重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店内正在销售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在商品销售统计单中显示,在2020年9月2日至9月10日之间,共计销售胃动力饮品1瓶,价格18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某大排档店处以警告、没收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0元。某大排档店不服,起诉至法院。
7月15日下午,淮安中院召开“淮安法院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一年来行政罚法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某大排档店销售过期饮料被监管部门罚款50000元引发与会媒体关注。
法院认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另外,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餐饮行业受到较大的冲击,对于小微餐饮企业应更加注重营商环境保护,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社会经济发展。
本案中,某大排档店涉嫌违法经营的系过保质期不足10天的瓶装饮料,实际销售量仅为1瓶,违法所得额为13.6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法院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000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赵德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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