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非自有资金出借的合同效力认定
【案情】
原告宋某娟与被告宋某献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6日宋某献向宋某娟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月息三分并出具借条,原告宋某娟陈述因当时手里没钱,从其母亲账户上提取5万元现金交付宋某献,此后,被告宋某献未返还案涉借款本息,引起诉讼。
【分歧】
本案中,关于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无效,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关于从金融机构之外主体获取资金转贷的理解”写明,1.本规定的转贷主体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自然人。2.本规定的资金来源具有广泛性。基本涵盖了除从金融机构贷款这一方式取得资金之外的其他所有方式获取的资金。合起来理解,就是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身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自有资金出借并不必然无效。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是突出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情形。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偶发的、低频的,借款目的不是用于非法的,应纳入民间借贷保护范围。本案原告从其母亲手里借资再进行出借,可视为“自有资金”,不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间借贷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有效、便捷的解决方案,应坚持保护和规范并重,有限制条件地承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效力。实务中,吸收他人资金转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他人对转贷营利不明知,二是他人明知借款转手放贷营利。通常出借人只要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即可认定为营利。前一种情形应视为出借人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后一种情形应当结合出借人放贷的次数、金额、主要收入来源、在法院涉诉情况等予以综合考虑。
其次,从办案导向出发,如果对自有资金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可能引发大量民间借贷诉讼。转借过程中存在着前后两次借贷行为,且两次借贷行为在性质上都是民间借贷。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只对其借款人(第一手借款人)有清偿权的请求权,除特别约定外,不能请求后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二手借款人)对其清偿,因此非自有资金出借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可能导致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司法工作带来压力。
最后,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合同无效后债权人的权益如何救济。借款合同无效后,约定的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自然无效,而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仅是返还借款本金,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无效后往往只支持返还本金,因此,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而非认定非自有资金出借一律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 孙明月 陈晓薇 )
原告宋某娟与被告宋某献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6日宋某献向宋某娟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月息三分并出具借条,原告宋某娟陈述因当时手里没钱,从其母亲账户上提取5万元现金交付宋某献,此后,被告宋某献未返还案涉借款本息,引起诉讼。
【分歧】
本案中,关于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无效,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关于从金融机构之外主体获取资金转贷的理解”写明,1.本规定的转贷主体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自然人。2.本规定的资金来源具有广泛性。基本涵盖了除从金融机构贷款这一方式取得资金之外的其他所有方式获取的资金。合起来理解,就是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身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自有资金出借并不必然无效。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是突出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情形。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偶发的、低频的,借款目的不是用于非法的,应纳入民间借贷保护范围。本案原告从其母亲手里借资再进行出借,可视为“自有资金”,不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间借贷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有效、便捷的解决方案,应坚持保护和规范并重,有限制条件地承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效力。实务中,吸收他人资金转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他人对转贷营利不明知,二是他人明知借款转手放贷营利。通常出借人只要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即可认定为营利。前一种情形应视为出借人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后一种情形应当结合出借人放贷的次数、金额、主要收入来源、在法院涉诉情况等予以综合考虑。
其次,从办案导向出发,如果对自有资金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可能引发大量民间借贷诉讼。转借过程中存在着前后两次借贷行为,且两次借贷行为在性质上都是民间借贷。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只对其借款人(第一手借款人)有清偿权的请求权,除特别约定外,不能请求后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二手借款人)对其清偿,因此非自有资金出借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可能导致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司法工作带来压力。
最后,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合同无效后债权人的权益如何救济。借款合同无效后,约定的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自然无效,而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仅是返还借款本金,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无效后往往只支持返还本金,因此,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而非认定非自有资金出借一律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 孙明月 陈晓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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