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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将资金转至他人被冻结账户,汇款人能否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来源:县域经济  作者: 曹杰 周佳芸  发布时间:2022-07-18

      【基本案情】

      2019年杨某因与王某甲交易往来,手机银行存有转账记录。2020年,王某甲因犯罪被判处罚金7万元,判决生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于2021年7月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其银行账户。同年11月,杨某欲转账给王某乙,因在系统中输入“王”字时自动跳出“王某甲”而误将5.45万元汇入王某甲的账户,致使此资金被冻结。杨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这笔款项并解除冻结。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杨某能否以被执行人王某甲账户中的5.45万元资金系其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一种意见认为,案外人杨某确系误转,且其系该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现与王某甲并无经济纠葛,亦与此强制执行案件无关联,若执行杨某误汇的资金,则会损害杨某的利益,因此,案外人杨某能够以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即使错误汇款确属事实,此笔资金也为账户人王某甲所有,应作为其财产予以执行。因此,案外人杨某不能以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杨某不能以王某甲账户的资金系其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第一,误汇资金的所有权人是王某甲而非杨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故银行存款作为种类物,应以占有状态确定权利人。本案中,杨某将资金汇入王某甲账户,便发生交付效力,其已失去对该资金的占有,而王某甲作为账户所有人,享有货币合法转入产生的民事权利,即误汇资金系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二,不当得利请求权无优先受偿效力。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本案中杨某误汇行为使王某甲获益,而致其自身财产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对于汇款人杨某而言,错误汇款的法律后果是其对汇入款项的账户所有权人即对王某甲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该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无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受偿的效力,因此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第三,汇款人杨某的救济途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案外人杨某虽不能以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但能证明确系错误汇款,其作为受损失一方可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王某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曹杰 周佳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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