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某公司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被立案调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从淮安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到,2022年3月28日,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局执法人员在对淮安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木制品家具制造项目于2021年2月开始建设, 2021年3月1日开始投入生产,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京杭大运河东岸淮江公路外侧约30米,经核实位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该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生态空间管控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淮安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规定,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淮安某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3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做出责令其搬迁处理。( 杨正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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