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灵活处置财产 提升执行效果
近期,盱眙法院成功拍卖一处农村自建房屋。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盱眙某乡镇街道商住房系自建房,仅有房产证,无任何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某生意经营失败导致欠付债务较多,无力偿还,夫妻名下仅有位于某乡镇街道房屋一处,该房屋面积较大,且一层为商业用房,李某希望该房屋能经拍卖实现价值最大化,经承办人与首查封债权人多次沟通后,双方对房屋价值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200万元,最终以该价成交。不仅使得申请人受偿比例提高,同时保护了被执行人权益,使其多个执行案件得以解决。
在盱眙法院有财产可供处置的执行案件中,农村自建房屋占比可达到30%,此类房屋虽然在审判程序中并不进行确权,但客观上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在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处置被执行人的房屋用于偿还案涉债务。盱眙法院在处置该类房屋时,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衡平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适度提高起拍价,原则上第一轮第一次拍卖降价不超过10%,如流拍,第二次拍卖再降价不超过5%。其理由如下:
一、溢价难。农村自建房因所在土地为集体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置时会说明仅本集体组织成员有竞拍资格,相较于权属完备的房屋,上述竞拍资格便限制了大部分人无法参与竞拍,因此房屋溢价率较低。
二、估价低。农村自建房受土地性质限制,即该种房屋所在土地均为集体土地,仅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流转,相较于国有土地价值较低,因而无论是农民自行建设的还是新农村开发统一安置的房屋,其评估价与建造成本价均几乎相同,即使是乡镇街道上的商住房,价值也仅略高于建造成本价。
三、安置难。盱眙法院处置的农村自建房中,大多数是家庭几代共同居住,老人、孩子占比较大,且为家庭的唯一住房,处置后需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庭保留的相关安置费用较高,如在处置时降价幅度过大,则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降低,既不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又极易导致被执行人家庭失去保障,激化矛盾。
综上,如仍按照“老方法”处置农村自建房,成交价必然过低。因此盱眙法院在司法实务多次实践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起拍价,切实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力争将执行效果最大化。( 张晓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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